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请人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销售招展专员。2024 年 4 月 19 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因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请求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7 月 2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过程与结果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证据,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申请人提交了医疗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36007.7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9281.48 元、住院护理费 3474.91 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主要仲裁请求,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住院护理费,同时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支付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用的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意义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海南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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