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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作者:海南秦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8次举报
2025-06-1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目录


一、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二、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三、周某萍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四、张某剑强迫交易案

——依法惩治强迫交易犯罪


五、廖某茂合同诈骗案

——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




三、周某萍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作为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周某萍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典型案例。资金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血脉,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也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某连锁公司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萍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钱款,充分说明民营企业资金受法律保护,挪用民营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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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秦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6000********5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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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000********55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