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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A建设公司诉鄂州B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发布者: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242人看过

基本案情:

B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在2021年3月18日签发了一份票据号码为2302XXXXXXXXXXX690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6,480.9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8日,C公司为收款人。2021年7月27日,C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在该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但被告予以拒付。A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奈寻求我所助其维权。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查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事实、转让事实,以及原告A公司是否实际享有兑换汇票的权利。

律师分析: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原告、被告、以及转让汇票给原告的公司,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针对票据追索权的相关案件进程检索归纳,对与本案相似的案件进行总结提炼,最后整理出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查明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A公司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A公司与C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A公司因C向其支付工程款而取得案涉汇票。

法院认为,A公司取得汇票合法,享有汇票权利。持票人A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B公司在票据到期后拒付,A公司可以对出票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应当支付票据的全部金额,并承担票据到期日至清偿日的银行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LPR)计算。

律师建议:

关于票据追索权的相关案件,承兑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在汇票到期日前,若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同样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提供合法证明: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承兑人需依法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这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关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承兑人需关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限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若持票人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其期限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超过此期限,持票人的追索权将消灭。

四、了解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承兑人需明确,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且不受顺序限制。这意味着持票人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但需注意,如果承兑人成为持票人,将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

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被追索,承兑人需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六、注意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承兑人需了解并准备支付这些金额和费用。

使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

1. 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可依法向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2. 持票人可依法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3. 票据受让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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