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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瀚泽|时间:2022年05月19日|4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吉林省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瀚泽,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绿化公司)与被告吉林省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沈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刘瀚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吉林省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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