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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系列一:宠物篇(终)

发布者:王泽芳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2037人看过


情形三、宠物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无论宠物的价值多少,也无论它的主人多么珍爱它,大多的宠物仍仅仅是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如果宠物被伤害,给主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过不排除少数的宠物具有人格利益因素,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案


事发经过:某日下午,Y某驾驶公司的小客车,在道路上由南往北行驶时,撞到一只苏格兰牧羊犬,造成该犬只当场死亡,犬只主人W女士将Y某诉至法院。


W女士诉请:


1.财产损失费4500元;


2.免疫接种费、养殖费4320元;


3.精神损失费3000元。


Y某答辩:


1.对事故经过无异议;2.W女士的狗没有狗证,出事时狗也没有牵好,W女士也具有过错;3.狗的免疫证上出生日期改动过,将狗的年龄增加了一岁,养殖费用过高。


法院审理查明:


Y某驾驶公司的小客车,在小区内道路上以30公里/小时~40公里/小时的速度由南往北行驶时,将W女士所有的、由西往东进入道路内的苏格兰牧羊犬撞死。交警经调查对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Y某所驾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时,W女士所有的苏格兰牧羊犬挣脱犬链,关于挣脱的原因,W主张系Y某驾车多次按喇叭,导致狗受惊所致;Y某则主张是W女士没有将狗牵好。


“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是:(1)事故主体是车辆;(2)事故的发生空间是在道路上;(3)事故原因是车辆的过错或意外;(4)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本案事故中狗虽然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但狗是其主人W女士的财产,狗因事故致死,应视为W女士的财产受到损失,即狗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的客体。因此,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未办理养犬许可证,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养犬许可证是对饲养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并非对狗的来源合法性的认定,判定狗是否是W女士的合法财产,应从其取得途径考察,Y某未提供证据证明W女士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取得该狗,因此,狗就应为W女士的合法财产)3.汽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Y某驾驶小客车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其对属于他人财产的狗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予以避让,具有一定过错。而W女士因未牵好犬链导致狗挣脱而被撞死,因其管理不善,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无证养狗的行为只是衡量其过错程度的一个因素。因此,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W女士的狗因交通事故被撞死,保险公司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狗的价值,因狗已被撞死,无法进行评估,经咨询相关宠物中心,W女士饲养的苏格兰牧羊犬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约为3000元,未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


至于狗的养殖费用以及免疫接种费用,不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我国在交通事故的财产赔偿中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适用“全部赔偿”。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可以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因此本案中的养殖费用和免疫接种费用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宠物主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1)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2)监护权;(3)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本案中,狗是作为W女士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因此,W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向W女士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据一项调查发现:饲养宠物的人中,有一半宠物主人将感情寄托于宠物而非家人;83%的人会自称是“狗爸”或“狗妈”,将狗狗视同己出; 1/3的人会在电话里与狗狗讲话;每一个狗狗主人都会在平时与狗对话;2/3的人带狗看医生的次数多于自己去医院。如果宠物有什么意外,宠主的精神损失是必然的,如果仅按宠物的购买价格进行赔偿,难以弥补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宠物都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只有被特定的人赋予了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的宠物,成为特殊的纪念物品,才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宠物。因此,无论宠物的价值多少,也无论它的主人是如何的珍爱它,大多的宠物仍仅仅是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其被伤害给主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中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过不排除少数的宠物具有人格利益因素,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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