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杨某与白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8月,白某告知杨某自己在做投资理财顾问,杨某遂通过白某进行投资理财,本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8%,到期后继续由白某进行投资理财3个月。2017年11月,白某以买房为由向杨某借款10万元,后将该借款转为上述投资理财款,期限同样为3个月。投资理财期满后,杨某要求白某支付本金与理财利息,白某声称全部亏本。
代理过程:
杨某委托律师起诉后,法院以我方提交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进行立案,关于纠纷类型,白某坚决不认同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其在答辩状中提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我方律师从两种纠纷的基本特征及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收益分配方式等各个层面论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以证明委托理财为名,民间借贷为实。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白某归还全部本金。
律师总结本案难点及办案思路:
本案难点在于①如何识别假借委托理财合同的名义,实际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王律师作为本案承办律师,通过大量案件检索,运用基本法律原理,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挽回了损失,足以见得专业商事纠纷案件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承担风险、受托人收取代理费或业绩提成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而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资人收取固定利息是借贷合同的基本性质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