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宋某进入某电厂担任电工,但未与电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时,电厂也未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宋某在下班后搭乘了同事张某的车回家,不幸的是,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驾驶员张某承担。随后,宋某向电厂提出了工伤待遇的申请,但却遭到了电厂的拒绝。电厂的理由是,虽然宋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由于他所乘坐的车辆的驾驶员张某承担了全部责任,因此宋某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对此,宋某选择将此事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确认了宋某的受伤地点确实属于上下班途中。其次,法院指出,驾驶员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意味着乘车人宋某也负有责任。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宋某在此次事故中有任何责任。宋某在下班后选择搭乘同事的便车,这一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均无明显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宋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法院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内容,指出即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并且已经对第三人提起了民事诉讼或获得了民事赔偿,职工仍然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尽管驾驶员张某对乘车人宋某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宋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