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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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巨额彩礼订婚,短婚分居,起诉离婚,返还彩礼

发布者:李永祥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男)经人介绍在20223月份和冯某(女)认识,在2022624日(农历526日)订婚,2023211日双方举行婚礼,2023214日在嘉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张某在双方订婚时给了见面礼88千元,红包24400元,在结婚前给了彩礼8万元,棉花钱3000元,给冯某购买汽车交了首付4万元,第一个月还贷款1900元,以后每月还汽车贷款款2000元,已还了贷款15900元,婚前购买三金花费43634元,期间给被告购买两部手机,并多次对被告进行10002000等大额转款,多次购买烟酒等礼物给冯某,以上所有费用为348834元。张某为结婚花费34万多元的巨款,为此欠下巨额债务,造成现在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婚后2023222日双方因琐事吵架,冯某在43日再次吵架后回娘门居住至今,经张某多次上门去叫也没有回家居住,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冯某因返还彩礼数额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法院。


律师说法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所谓“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举办婚礼仪式后一个多月,双方即分居生活至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开启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综合以上分析,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会适当返还。


法院判决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实际给被告的见面礼80000元,婚前彩礼80000元,购买的“三金”及订婚戒指2500元,车辆首付款40000元及婚前还车辆贷款11900元,以上均属于彩礼的范畴。鉴于原被告已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被告可以酌情返还收取的原告上诉彩礼。根据原被告婚后同居的时间、结合被告为结婚购买家电和结婚用品支出的情况,同时考虑家电和结婚用品的现状,三金及车辆使用情况,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的原则,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不再返还在其住处的家电和结婚用品,被告不再返还原告给付的“三金”及购买的车辆,但需要返还原告的彩礼16万元。关于原告父母给的改口费、支付的手机款,及小额转款性质认定,,上诉款项属于双方缔结婚姻过程的正常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对该项请求不用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万元。

李永祥,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获得司法部20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0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