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永祥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1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某通过网络和上家李某取得联系,有一批果冻鞋卖,贾某通过网络将鞋卖给下家任某,任某卖给上海刘某,期间上方因尾款交付和货物交付时间进行多次磋商,最终确定,共计700双鞋,下家任某留下200双,刘某购买500双,约定8月20日发货,否则可以退款,下家缴纳500双鞋尾款贾某交给上家李某,但是到了8月20日,厂家并未发货,后来 直到9月5号刘某陆续收到150双鞋,其它有退回,刘某起诉上家任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经上海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退还货款。任某事后在南京法院 起诉贾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经开庭,南京法院判决贾某退还货款。贾某在判决后,委托律师,起诉上家李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经广州五华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律师进行积极代理,判决李某解除合同,退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