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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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作者:陈昌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939次举报
2022-10-13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经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住所地固然好确定,但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仍然存在“争管辖”的问题,导致司法效率无法提高,当事人诉讼权益无法保障。对合同案件管辖的一般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两大问题的研究,对于民事诉讼司法领域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合同案件、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

一、合同案件管辖权概述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根据民事诉讼等级划分,我国的人民法院划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二)合同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是民商事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最普遍的意思表示的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的体现。当事人通常在合同中,协议约定案件管辖的法院,常见的通常表述为因本案引发的争议,有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表述。这也就是说,合同的签订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了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

2、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案件管辖法院通常而言,都极大可能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如收案、送达、审批等诉讼程序。笔者认为,这样设置的目的在于,便于当事人也便于司法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合同案件一般管辖权与特殊管辖权

(一)合同案件一般管辖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诉讼中,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所遵循的法定原则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但是,这一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引发了不少的管辖权纠纷案件。

(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1、有效仲裁协议排除一般管辖

民事诉讼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遵循先特殊后一般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争议的管辖时,如果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那么就不应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2、不动产专属管辖排除有效合同约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合同性案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因为这四类合同引发争议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遵循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也即不遵循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地的一般管辖原则,通常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的可选化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争议管辖的人民法院,通常是指协议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所指向的法院通常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密切相关的人民法院。

四、我国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确定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履行地确定引发争议

以原告某公司诉被告一、被告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为例。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可以看出,双方拟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乐东县,在2017年5月份之前,双方共同合作推进项目实现,合同履行地是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后因原、被告合作出现一些问题,原告起诉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项,被告提了管辖权异议,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乐东,本案应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协议书》第六条6.4的约定,如果在2017年5月份之前,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都未能实现,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一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而且,被告一于2020年12月24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作开发合同通知书》,某公司于同日收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一应当将所有款项退还给某公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退还相关款项和利息,并提供了协议书、借据、转账凭证、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初步审查,足以支持某公司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的诉请,本案应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其次,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协议书》第六条6.4的约定,如果在2017年5月份之前,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都未能实现,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一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而且,被告一于2020年12月24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作开发合同通知书》,某公司于同日收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一应当将所有款项退还给某公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一偿返还相关款项和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后来,原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裁定书。

(二)专属管辖过僵硬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有规定了专属管辖的合同性案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排除在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外尚缺合理性。理由同样是基于应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却不在专属管辖之范畴,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因这类问题有不同的理解,而引发争议。

(三)协议管辖范围作出了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争议管辖的人民法院,通常是指协议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所指向的法院通常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密切相关的人民法院,这就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协议管辖范围作出了限制。相比较仲裁法而言,仲裁规则,并不限制仲裁法院的选择,只是要求所选定的仲裁法院具体明确即可。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中,通常因为所选择的争议管辖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无关所导致协议管辖无效,继而引发了大量的管辖权争议。

四、我国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确定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确定合同履行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案件专属管辖法院确定问题进一步规范化

如前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属管辖过于僵硬化,比如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款问题引发争议,那么也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的。笔者认为,如不涉及权利归属问题,应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才是更加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

(三)不应限制协议管辖法院的确定

如前所论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作出了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因为协议管辖无效,引发了了管权争议。笔者认为,如不限制合同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取,将利于这类诉讼的规避,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六、结语

法律的进步在于不断的研究与探索。我国目前就救济合同纠纷的法律固然有利严密的法律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同的人对法律的理解会有所偏差,再加上司法解释就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没有定论的时候,会引发大量的管辖权诉讼,导致诉讼效率本身无法提高,当事人权利无法保障。本文所浅析的国民事诉讼中经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提出的几点问题,希望能为更多了研究学者、专家,研究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麻芳.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研究 [M].上海交通大学2009.

[2]肖建国.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研究[J].现代法学2015.

[3]李淑琴.确定经济合的纠纷管辖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1994.

[4]徐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中国招标2015.

[5]周冬梅.完善协议管辖制度之我见[J].首届贵州法学论坛2000.

[6]张绳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件的和解与调解.[J].人民司法2008.

 

 


陈昌正(联系方式:18789388850),男,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诉讼法学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继承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1460220********92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