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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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陈平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肖XX,女,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肖XX与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无保险、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的银行账户。2022年6月10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XX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了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2022年6月10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在本院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未能查到邵阳XX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7月2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经营地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谈话,其表示公司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如公司有收入,愿意第一时间给付。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XX,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22日、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阳XX公司分别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2年8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肖XX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肖XX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9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182941元,尚有18294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陆 丕 易

审判员 曾 云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海XX

陈平江律师,执业于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消费权益,可添加微19128952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9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消费权益、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