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案由 | :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A
被告:某开发公司,
简要案情: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元。原告于办理了入住手续,合同约定360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迟延办理房证,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元并承担诉讼费。
代理意见:合同签订情况属实,原告系于2011年10月12日入住。我单位已于2013年3月14日为原告办理了初始备案登记,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15年5月15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代理了几百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熟悉原被告各方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有深厚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