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闽0583民初12656号
原告:李XX,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95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黄XX立即偿还李XX借款本金10524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52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的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黄XX向李XX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8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XX承担。事实和理由:李XX与黄XX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黄XX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李XX借款,李XX按黄XX要求将款项通过转入黄XX指定的账户,2024年9月6日,黄XX向李XX出具的结欠单确认前述借款事实的存在,双方确认黄XX共欠李XX105244元,并约定黄XX未归还欠款不仅应当承担逾期罚息,还应当承担李XX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但至今黄XX未履行还款义务。
黄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XX与黄XX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黄XX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李XX借款,李XX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黄XX交付借款合计123989元,借款后,黄XX向李XX偿还了借款18745元,2024年9月6日,黄XX出具一份结欠单交李XX收执,该结欠单主要载明黄XX尚欠李XX借款105244元,李XX有权随时要求黄XX归还借款,若黄XX未归还不仅应承担逾期罚息,还应承担李XX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2024年8月28日,李XX委托福建XX代理本案一审诉讼支出了律师费6800元。
上述事实,有李XX提供的支付宝电子凭证、转账记录、结欠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及李XX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黄XX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黄XX向李XX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在黄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现李XX依黄XX出具的结欠单诉请要求黄XX偿还尚欠借款105244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李XX诉请的利息应自其起诉之日即202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35%(2024年10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35%)计算,李XX诉请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XX在李XX起诉后仍未偿还借款,根据双方的约定,黄XX还应承担李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现李XX诉请要求黄XX支付律师费6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XX借款105244元及利息(利息以105244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
二、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6800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为1270.5元,由被告黄XX负担,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陈勇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