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辉律师
陈勇辉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福建-泉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806066100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黄XX、苏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勇辉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19日 965人看过 举报

2025-06-19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南安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闽0583民初4675号

原告:黄XX,男,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福建XX律师。

被告:苏XX,男,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黄XX诉被告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XX立即偿还黄XX货款33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35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0%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苏XX承担。事实和理由:黄XX与苏XX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苏XX陆续向黄XX购买生鲜冻品,截止至2024年8月16日,苏XX尚欠黄XX货款33565元未支付。此后,经黄XX催讨,苏XX承诺尽快支付货款,但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现为维护黄XX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苏XX辩称,苏XX现在尚欠黄XX燕窝款项,是因黄XX用雪X充当了燕窝卖给苏XX,雪X的市场价是50元,黄XX卖给苏XX120元,双方约定交易的货物是燕窝并不是雪X,黄XX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尚欠的货款苏XX才没有支付给黄XX。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XX曾向黄XX购买生鲜冻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4年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结算,苏XX结欠黄XX货款33565元。此后,经黄XX催讨,苏XX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黄XX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黄XX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该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苏XX曾向黄XX购买生鲜冻品,并结欠黄XX货款33565元。该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黄XX提供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审理中,双方确认黄XX已向苏XX交付了货物,黄XX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虽苏XX辩称黄XX提供的部分货物即燕窝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此,黄XX不予认可,苏XX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且案涉货物已在2023年即完成交付,至今已两年之久,苏XX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向黄XX主张货物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结合苏XX庭审陈述,案涉燕窝亦已食用,现苏XX主张黄XX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案涉货款经黄XX催讨,苏XX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现黄XX请求苏XX偿还尚欠的货款33565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苏XX结欠黄XX货款,经黄XX催讨,未能及时偿还,必然给黄XX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现黄XX请求判令苏XX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4.65%计算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苏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黄XX货款33565元及利息(以3356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为319.5元,由苏XX负担,苏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

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

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

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

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

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勇辉律师,执业于福建墨华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拥有超过九年的法律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面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墨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15107348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福建墨华律师事务所
1350520151073481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