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团队一主办律师刚接手一起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希望做无罪辩护。他们初步起草了辩护意见,但写完辩护意见又觉得有问题,无罪辩护似乎有些棘手,希望听听我的意见。基本案件事实:去年12月在某小区门口,张某驾驶轿车通过电子车档,在电子车档自动抬杆后车辆碾压到一名躺在电子车档下左后侧的老太太赵某。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理由是张某进入门口后虽减速但未减速至20公里/小时)。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指控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办律师说他们的辩护思路是通过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和类案来论证张某在小区门口发生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由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从而出罪,因此对此案做无罪辩护。
听了主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我研究了案情、相关证据和交通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指出他们按交通肇事出罪的辩护思路行不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因此,本案即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没法否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上述辩护思路最大的问题是没有针对公诉方的指控,若要做无罪辩护必须直接针对并否定检察院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要否定该罪名,必须结合过失致人死亡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否定,即主观上被告人是否存在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了死亡的结果。若存在过失,过失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等。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不符合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本案的案情及相关证据来看,我认为主要辩护思路应该是论证嫌疑人张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的主观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本案可通过具体证据和理由来说明或论证犯张某不可能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正常人不可能预见到大门入口处的电子车档下侧会躺着一个人,且不在正常的视线范围内等等),张某对老太赵某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在此案的辩护中要特别注意区分交通安全法上的过错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二者是不同层面的概念,不能等同。本案张某只有交通安全法上的过错而无刑法上的主观过失,交通安全法上的过错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即交通违章,如违反低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规则。由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此,在辩护意见中也应承认嫌疑人张某存在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过错,由于张某被认定负同等责任,因而只承担一般交通肇事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若本案嫌疑人张某没有交通安全法上的过错,那赵某的死亡就纯属意外事件。
无罪辩护必须针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进行,不能自己立一个空靶子,本案公诉机关并没有指控交通肇事罪,想通过论证不构成交通肇事来出罪,显然将辩护方向带偏,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