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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代偿之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发布者:李侠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8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案情:我方系融资担保工资,为被告作担保贷款车贷,但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导致被银行起诉,被告还不了款,我方作为连带担保人,先行承担了担保责任,现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心得体会:这是现行社会一种常见的贷款担保模式,对于本案的管辖法院,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必须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管辖,对于此类案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代为履行还款责任,法院往往会支持其诉求,对于针对在银行抵押的车辆有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其主张就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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