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撒回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使其全部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撤回”,使其部分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撒回或变更包括两个类型:
1、明示撒回与变更:
2、默示撒回与变更
遗嘱的明示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在新订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撒回或者变更先前所立的遗嘱方式。
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变更。
在先遗嘱与在后遗嘱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遗嘱的默示撤回与变更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撒回或变更。(《民法典》第1142 条第二款)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虽然在后遗嘱未明确表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后遗嘱默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 (《民法典》第142条第三款)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被默示微回。领注意:订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以故意破毁公证遗嘱的方式默示撤回公证遗嘱的,须一并故意破毁正本(遗嘱人自己己保存的那份)与原本(保存于公证处的那份),分),才能能产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若仅故意破毁正本,不发生撤撤回公证遗嘱的效果。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142条第数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民法典〉第1142条第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