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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与变更的概念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36人看过


遗嘱的撒回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使其全部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撤回”,使其部分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撒回或变更包括两个类型:

1明示撒回与变更:

2默示撒回与变更

 

 

遗嘱的明示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在新订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撒回或者变更先前所立的遗嘱方式

 

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变更

 

在先遗嘱与在后遗嘱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遗嘱的默示撤回与变更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撒回或变更(《民法典》第1142 条第二款)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虽然在后遗未明确表示变更在先遗)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后遗嘱默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 (《民法典》第142条第三款)

订立遗嘱后,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被默示微回。领注意:订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以故意破毁公证遗嘱的方式默示撤回公证遗嘱的,须故意破毁正本(遗嘱人自己己保存的那份)原本(保存于公证处的那份),分),才能能产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若仅故意破毁正本,不发生撤撤回公证遗嘱的效果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142条第数规定: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民法典〉第1142条第款规定:“立嘱后,遗嘱人实施与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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