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事由(《民法典》第1143条)
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无效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除外)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 条第款;《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28条]
2、因遭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第二款)
3、“遗嘱生效”时,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 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141 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
4、伪造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43条第三款)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第四款)。须注意:遗嘱被篡改的,是“篡改的内容”无效,但是,“被篡改的内容”若能够被证明,仍属有效
6、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 部分无效”《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