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 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公证人员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
4、遗嘱人于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公证人员、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
5、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特别提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40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遭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