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笔)
2、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须注意:《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7条规②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由遗嘱人“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摁指印代替)。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增删之处所、字数及时间,并另行签名。
4、注明年、月、日
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笔)
2、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须注意:《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7条规②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由遗嘱人“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摁指印代替)。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增删之处所、字数及时间,并另行签名。
4、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