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括继承
“概括继承”,指遗产包括积极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消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应一并继承 (“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现实中,被继承人作为当事人一方订立的合同尚未清偿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承受”被继承人的合同地位(自动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继承人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定承受。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民法典》第1161 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