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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要不要负担被继承人负担债务?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22人看过

一、概括继承

概括继承,指遗产包括积极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消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应一并继承 (“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现实中,被继承人作为当事人一方订立的合同尚未清偿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承受被继承人的合同地位(自动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继承人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定承受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民法典》第1161 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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