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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10人看过


1. 继承权的放弃 (《民法典)1124条第一款)

 

民法典1124第一款规定,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产处理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民法典》第124条第一款;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 ())35]

 

1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33]

 

2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34]

 

3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没有表示的(“单纯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第-)。换言之,继承人不能以“单纯沉默”的方式放弃继承权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继承编()》第32]解释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 ()》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据此,放弃继承权具有潮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自始不享有继承权

1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 决定是否承认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36条第一款]

 

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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