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辩权主要是用来对抗相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请求权是用来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同一合同中,这两种权利可以说是相对的,但是需要注意抗辩权并不是完全否定了对方的请求权,这一点在平时还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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