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失。
(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合同认定为无效,不一定相关的条款也无效,一般合同签订的条款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判定。比如建设施工分包合同中违法转包情形,可能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可以进行追偿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而导致整个合同效力丧失,那么实际施工人就不享有了收款的权利,造成了弱势群体权利的丧失,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以及建设工程支付苦难,市场经济得不到保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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