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彩礼“指的是男方在初步达成婚约时向女方或者女方父母赠送的聘金、聘礼或者礼金等,法律上对于彩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彩礼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被广为应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结婚或者在结婚后离婚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那么,彩礼的返还,应该如何返还,又该遵循哪些原则?
一、返还彩礼的条件
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析,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以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主要的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由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在双方离婚且符合上述第二点、第三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
关于返还彩礼的几个问题:
问:结婚多年后离婚,彩礼还能要求对方返还么?
答:一般来说不能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多年,经过双方的共同的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可能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仍然要求女方返还财产有悖公平。
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只共同生活了一小段时间又离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么?
答:这时候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用途、离婚时双方的过错承担等内容,会酌定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二、返还彩礼的原则
笔者对相关司法案例中的裁判要旨进行总结,不难发现,当下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坚持三大原则:1、同等原则,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支付的彩礼,都受到法律的保护。2、过错原则,即法院在确定返还彩礼的金额时,会着重考量彩礼的支付方式、用途,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双方在该段婚姻中的过错,根据具体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3、酌情返还原则,即并非一味的支持全部返还,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彩礼支付的方式、用途、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各方面,来综合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也就是说,对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法律并非是固定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婚姻是人生的头等大事,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会更加注重平衡各方的利益,注意不同地区的乡风民约,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