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4000**********

  • 执业机构: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那些是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666人看过


(三)特殊法定解除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继续性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

《民法典》563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 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30条)

①《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③《民法典》第734条第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734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 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