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交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约定、法定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向将来终止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类型
①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合同解除方式(《民法典》第562条第-款)
②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合同解除方式(《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
③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有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合同解除方式(《民法典》第563 条)
特别提示:对约定解除权的限制
①《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九民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于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