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的抵充
《民法典》第560条与第561条
《民法典》第560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①《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②《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概念与三个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
①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②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③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概念
符合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的问题
2. 清偿抵充的类型及抵充规则
清偿的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适用顺序是:约定抵充优先于指定抵充:指定抵充优先于法定抵充
①约定抵充。指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其他清偿受领权人)于履行前后约定了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哪一部分),此时,按约定发生清偿的效果。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②指定抵充,指双方未约定抵充规则,但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于履行时,单方指定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哪一部分),此时,按单方指定发生清偿的效果。指定抵充的特点:(a)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享有指定权;(b)时间要求:债务人须于履行时指定;(c)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依《民法典》第561条规定,以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权的实现费用和利息以后,就剩余的部分,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指定抵充受《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受《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③ 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依照法定规则抵充。即先依照《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再依照《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的顺序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