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的医疗期确定,有两种标准。
一种是上海标准:
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员工的医疗期。
员工在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的医疗期,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N+2。
上海标准中,医疗期一个月是按20.83天计算的,其中,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条链接: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另一种是原劳动部标准(非上海地区按照这一标准):
根据员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员工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享受医疗期限 | 累计周期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原劳动部标准中,医疗期一个月是按30天计算的,其中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