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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怎么办?

发布者:何叶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1002人看过


8-18周岁的在校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举证责任由受害方承担,需由受害方举证证明校方存在教育或者管理方面的过失。

这一点,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不同,主要是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更加成熟,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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