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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律师亲办案例:矿业合同纠纷,帮助原告拿回120万管理服务费!

发布者:许兆冉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固始县W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冉河南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R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xx3689X,住所地:固始县锦江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唐俊刚,公司总经理。

原告W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缴纳的税款、滞纳金125292.5元及利息(利息以1252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承诺书及时申报纳税;3.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是在原告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化,对原遗留问题进行处理,为了原、被告妥善解决“原协议产生的矛盾”而签订的。原、被告双方对于R矿业神树山矿区的开采合作进行了新的约定,合同约定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承担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税收等全部义务,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申报纳税,导致原告垫付缴纳了125292.5元的税款及滞纳金;同时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相关服务费用,原告曾多次督促被告按照合同履行,被告置之不理。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诉请为盼。

被告R公司辩称,1.原告方未按合同第六条约定履行派员义务。2.本合同签订于2019年,2019年和2020年正处于疫情期间,多数企业受到了影响,当地政府在税收和租金上进行了减免,平均减免了1/6,原告对被告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固始县的情况也应该减少1/6。3.企业现在因为修路无法施工,请法庭给予企业支持,能够允许被告分期分批支付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原告名义参与陈集镇神树山矿区采矿权竞标,并取得编号为C4115252016087130142638号《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矿石开采权。2020年9月18日,原、被告重新签订新《合作协议书》约定:一、甲(W公司)乙(R公司)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以本合作协议为准。二、1.甲方同意乙方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甲方名义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范围仅限于C4115252016087130142638号《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神树山矿区范围外均不在开采范围),具体开采量为60万吨;2.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自行承担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税收等全部义务。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税收等义务方面自愿接受甲方监督,同时向甲方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由乙方送达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并作为本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四、甲方因乙方生产经营行为所受任何损失(包括且不限于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先行支付或垫付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或其他经济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六、乙方实际生产经营中甲方可挂机乙方请求或服务需求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七、乙方应于本合作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240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乙方未足额支付甲方管理、服务费用240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并不退还乙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有权利要求乙方随时停止生产。附:第一笔款壹佰贰拾万元整2020年9月23日付清;第二笔款壹佰贰拾万元整2020年11月15号付清。2020年9月22号。签订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20万元的管理服务费,剩余款项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11月26日,因被告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告为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25292.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书》约定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承担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垫付应由被告承担的税费,有权向被告追偿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税款、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且应从2021年11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关于原告请求支付管理服务费120万元,因《协议书》有约定,且被告庭审中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近两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的管控,部分企业的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被告迟延向原告支付管理服务费情有可原,本院根据对企政策,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酌定免除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至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承诺书及时申报纳税问题,因该义务属于税收征管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始县R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始县W石材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费款125292.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固始县R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固始县W石材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费1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27.64元,减半收取8363.82元,由被告固始县R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牧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娟

许兆冉律师,河南蓼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在实务工作中,为客户提供勤勉、敬业、诚信、专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蓼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