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童元玲|时间:2023年09月04日|8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综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包工包料,工期60天,合同后附工程量清单报价为65万余元,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显示,拆除工程的工程款为三万八千余元。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预付了B公司30%的工程款19万余元。B公司自2021年6月16日进场后开始拆除,2021年7月15日,B公司表示6月16日开始进场拆除,干干停停,窝工严重。A公司表示拆除工作干了20多天,过程中反馈也有问题。B公司表示到现在手里没有一套蓝图,没有耗时间。今晚就把成本计算出来。A公司表示能干就干,不能干就别干了。B公司表示同意,并回复我会做好善后工作的。2021年7月19日,B公司撤出场地。B公司后向A公司发送一版按照每日耗费的人员工资和购买材料列示的费用清单,显示费用总计为18万余元,A公司对此不认可,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2、双方争议焦点
(1)A公司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本人代理的是发包方A公司。我方认为对方仅完成了拆除工作,故按照工程量清单只能收取拆除部分的工程款3.8万余元。并且主张对方拖延工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因此要求对方承担工程逾期违约金并赔偿我方的租金和人员工资损失。对方抗辩是因为我方图纸多次更改、终版图纸迟迟不能确定,并非己方原因,我方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2)B公司已经完成的施工范围和内容
B公司主张自身已经完成了拆除工程,还完成了墙柱面隔断、幕墙工程16万余元,电气工程3万余元,水电路工程5万元。并且拆除工作3.8万余元仅为预估,实际因A公司多次变更图纸导致B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又被拆除,故拆除工程款超出3.8万元。
2、案件焦点
(一)解除性质的认定
因A公司确实存在更改图纸、终版图纸迟迟未能确定的情况,故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不存在拖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认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B公司表示同意。故A公司要求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租金损失及工人工资损失均未被法院支持。
(二)B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款数额认定
因B公司未能举证其完成了除拆除工作以外的隐蔽工程,故法院未支持其拆除工作以外的工程款。对于拆除工程是否存在增项,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完成举证,故应当按照A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拆除工程款进行结算。故最终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15万余元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