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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吴某、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艳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5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对于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交工资明细表证明其实际收入的减少故本院依据原告主张的河北省2018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城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确定为15064.76元。原告主张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因原告的伤情未能达到伤残评定标准,故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票据但该费用为必要、合理的支出,考虑原告住院及出院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500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系机动车,该车系被告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其未给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0000元(含吴某垫付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5064.76元、护理费9209.34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4774.1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原告主张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8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减轻机动车10%的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于该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20%为宜,即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80%,次要责任比例为20%。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医疗费35213.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55933.67元。被告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4746.94元。综上所述,被告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9521.04元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某赔偿金79521.04元。

二、被告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返还被告吴某

三、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方某负担70元,被告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艳超 河北律师 天津朴言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天津朴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