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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沦为犯罪工具?“跑分”团伙又有新花样!

作者:余泉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3次举报
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支付隐私性强、可以离线支付且无需绑定银行卡、可以到任意银行存取兑换等特点。近年来,随着资金监管的日趋严格,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迅速转移赃款,开始盯上数字人民币,利用数字人民币钱包兑出方式实施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拆分转移赃款的“跑分”行为。但事实上,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性,其交易都会记录在区块链上,一旦发现犯罪行为,最终是可以被追查到的。


朝阳检察院近日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李某在某微信群聊中找到了一份帮助别人办卡转账的工作,可以按照流水的1.3%提成。李某干了几天后,上家告诉他可以自己发展他人转账,这样能按照流水的2.5%提成。于是李某招募了曹某、黄某、母某、陈某,五人形成了稳定配合的“跑分”团伙。该“跑分”团伙根据上家指示在北京市多地承租日租房作为转账地点,通过上家介绍“卡农”(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的人)或自己组织联络“卡农”,要求“卡农”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和数字人民币。在转的当日由黄某、曹某负责检验“卡农”的银行卡能否正常使用,确定能够正常使用后将“卡农”带至由陈某承租的日租房内,由李某与上家保持联络,当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钱款转入指定的“卡农”银行账户内后,由母某负责转账操作,迅速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兑出或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行为。 该“跑分”团伙企图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兑出、不断更换转账地点、要求“卡农”关闭手机定位等隐蔽方式逃避侦查机关追查。

  朝阳检察院最终以李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朝阳法院认定李某等5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人员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四年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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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洗钱不能碰!

  “跑分”其实是一种洗钱行为,实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为上游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现在犯罪团伙开始利用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等方式“洗白”资金,犯罪手段值得关注。

高薪兼职需警惕!

  许多电信诈骗团伙以“高薪兼职”“高额抽成”来诱惑他人,吸纳社会人员成为帮助其“跑分”的工具。不要轻易地被这些陷阱所诱惑,高薪兼职的背后可能涉及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

个人银行卡不要借!

  提高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租借给他人,更不要收购、招揽他人办理银行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来源:朝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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