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张某母亲带着张某(时年5岁)在A公司商场乘坐扶梯时,张某用脚去蹭扶梯侧面底部边缘的毛刷,张某母亲制止了张某的行为,过了几秒张某被扶梯挤住右脚,导致右脚3个脚趾断离。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张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7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侯银萍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作为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的主体,对在商场范围内乘坐扶梯的人员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该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安全风险提示义务,还包括出现安全问题后应急处置义务。若未完全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则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幼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在乘坐扶梯过程中,其监护人应当谨慎、全面加强对其看管,尽到完全监护责任,让幼童的脚远离扶梯边缘或其他危险位置,确保幼童人身安全。幼童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有疏忽,商场经营管理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亦存在瑕疵,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98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潍坊奎文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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