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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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飞入境澳门,为什么会被定偷越国境罪?

作者:李骥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07-07

 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我拿了真护照、真机票,在澳门那端也是合法入境,怎么就变成偷越国境了?今天我就从控方的逻辑出发,把检察官的指控思路拆给你看。

一、控方的基本指控逻辑

  指控链条分四步走:

第一步:认定“虚假出入境事由”。检察官的逻辑是——你在大陆办理香港签注的时候,填的申请表上写的是“去香港旅游”。但实际上你心里想的是去澳门。你根本没打算去香港。这就叫“虚假出入境事由”

第二步:认定“骗取出入境证件”。有了虚假事由,出入境部门签发的香港签注就是被你骗来的。如果不是你说要去香港,出入境部门不会给你办这个签注。所以这个签注是“骗取”的。

第三步:认定“使用骗取的证件出入境”。 你拿着这个被“骗取”的香港签注,在珠海口岸刷通关了。你确实使用了一个“骗来”的证件出境——这一点是事实。

第四步:认定“情节严重”。《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境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控方会从两个方面论证:一是多次实施,二是采用有组织的方式(中介+司机+机票)。大量案例中,行为人都是多次往返,这就构成了“情节严重”

二、控方依赖的法律依据

  控方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六条第四项:“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

  这条字面上看,确实可以套到“假飞”行为上——行为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去香港这个事由是假的)“骗取的出入境证件”(香港签注)“出入国境”(在珠海口岸出关)。

  看似严丝合缝,但辩护律师的视角下,这套逻辑存在多个致命漏洞。

三、控方逻辑的三个致命漏洞

漏洞一:混淆“事由”和“目的地”。 “出入境事由”在法律实践中指的是什么?旅游、务工、留学、探亲——这是“事由”。行为人在申请表上填“旅游”——这个事由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以旅游、博彩、观光为目的去澳门,那“事由”就是真的。至于目的地是香港还是澳门,只是一个地理位置的选择,不等于“事由”虚假。

漏洞二:偷换“骗取”的概念。行为人办理香港签注是否属于“骗取”?办理香港签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有身份证、无禁止出境情形。行为人是否满足这些条件?满足。香港签注是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签发的,不是“骗”来的。申请目的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完全一致,不等于“骗取”

漏洞三:“偷越”的行为在哪里?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偷越国境罪的核心行为是“偷越”——没有经过合法查验、或用非法手段通过查验。“假飞”案中,行为人刷香港签注出关时经过了边防查验,入澳门时也经过了澳门边检查验。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你在两端的出入境查验都是合法的,哪里来的“偷越”

四、实践中的司法倾向

  尽管存在上述逻辑漏洞,目前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倾向是以偷越国境罪追诉。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司法惯性。出入境犯罪案件在基层司法机关相对少见,办案人员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够深入,习惯性地将“不符合常规操作”等同于“违法”甚至“犯罪”。

  第二,社会危害性的模糊判断。办案人员会认为:这么多人利用制度漏洞跑去澳门赌博,扰乱了出入境管理秩序,需要严厉打击。

  第三,缺乏有效辩护。绝大多数被追诉的行为人是普通人,不了解法律,找不到专业刑事律师,认罪认罚率极高。这就形成了“控方怎么说怎么定”的恶性循环。

李骥律师,电话同微信号(18054011002),毕业于武警学院(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原系部队军官、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19101511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191015119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