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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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涉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三罪减为一罪,大幅减轻刑罚)

发布者:李骥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40人看过 举报

2026-06-16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公安机关在侦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实曹某某曾在多年前受该组织人员临时纠集,先后参与多起违法活动。随后,公安机关以曹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三项罪名开展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项罪名均被依法指控,案件面临数罪并罚、刑期较重的局面。

曹某某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第一时间委托李律师介入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即刻全面开展工作,多次会见曹某某核实全部案件细节,逐一梳理涉案时间线、人员关系、行为经过,同时反复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细致核对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各类证据,深入剖析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结合在案证据,李律师发现多处核心辩护要点:其一,曹某某年少时仅因交友不慎被临时纠集参与相关行为,主观上并无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未履行任何入组织手续,也从未接受该组织管理、领取酬劳,属于典型的编外人员,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要件;其二,被指控的聚众斗殴相关事实,部分行为系未遂、部分证据不足,且相关行为距今时间久远,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再予以追诉;其三,曹某某参与的寻衅滋事行为均系酒后偶发冲突,属于临时参与,并非主动挑起事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剔除两项罪名指控,仅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庭审阶段,李律师进一步主张曹某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早已脱离涉案团伙、长期守法生活等从轻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全部情节,最终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大幅降低刑期,成功避免数罪并罚。

李骥律师,电话同微信号(18054011002),毕业于武警学院(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原系部队军官、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19101511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191015119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