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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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案(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成功适用缓刑)

发布者:李骥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59人看过 举报

2026-06-16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0月,姚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施工路段时,因路面颠簸未能察觉事故发生,驾车驶离现场,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律师担任姚某某的辩护人介入案件。李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多次与姚某某核实事发经过、车辆状况及日常表现,全面查阅卷宗、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材料。经查,姚某某不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车辆带病上路等情形,事发路段路况差、标识不清,是其未能发现事故的客观原因;姚某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平日一贯品行良好。同时,涉案车辆投保足额保险,能够保障民事赔偿落地,姚某某在自身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仍主动筹措资金,在法定赔偿之外另行拿出12万元作为补偿款交至法院,充分体现悔罪态度。

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重点阐述姚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偿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同时说明其无再犯罪风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明确拒绝接受补偿、不予出具谅解书,李律师依旧坚持充分说理,向法庭详细论证量刑依据。

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情节,最终判决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不利情形下,依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李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梳理、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全程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姚某某及相关单位的认可。

李骥律师,电话同微信号(18054011002),毕业于武警学院(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原系部队军官、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19101511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191015119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