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7月,郭某某受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招募,偷渡至缅甸勐能地区某诈骗窝点参与电信诈骗犯罪,直至2021年6月主动回国投案。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定郭某某系诈骗窝点“股东、老板”,负责管理业务员、教授诈骗话术,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三项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为诈骗团伙核心成员,面临十年以上重刑。郭某某归案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李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迅速开展全案辩护工作,多次会见郭某某,细致核实其在窝点的真实身份、工作内容、人员邀约、偷渡安排等全部细节,同时逐份审阅卷宗材料、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资金流水,结合案件事实制定精准辩护策略。针对指控的三项罪名,李律师提出分层递进的辩护意见:
1.打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指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存在策划偷渡路线、联络蛇头、统筹偷渡事宜、收取或分配偷渡费用等组织行为,同行人员并非由郭某某主动拉拢引诱,组织偷渡的实际组织者另有其人,郭某某仅为结伙偷渡的普通参与人员,主观上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组织行为,依法不构成该罪。
2.打破“股东、老板”的指控,成功认定从犯:针对郭某某系诈骗窝点“股东、组长”的指控,李律师通过梳理窝点层级架构、人员分工、实际收益分配等证据,指出郭某某既未出资入股,也未参与窝点重大决策,所谓“管理、教授话术”仅为窝点骨干成员的临时分工,并非核心管理权限;其诈骗所得全部由上线统一分配,仅领取固定底薪及少量提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专项辩护意见,逐条剖析证据瑕疵与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采纳李律师的辩护观点,撤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指控,仅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并认可了郭某某的从犯地位。
庭审阶段,李律师继续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回国投案、无被害人指认、涉案流水认定不清等情节展开辩护,请求法院依法大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采纳全部辩护意见,综合考量郭某某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本案中,李律师凭借对罪名要件的精准把握、细致的证据核查以及多阶段持续沟通辩护,成功打掉一项重罪指控,打破了“股东、老板”的核心成员认定,推动司法机关认定其为从犯,最终实现刑期大幅降低,将十年以上的潜在重刑降为二年一个月有期徒刑,最大限度维护了郭某某的合法权益。
李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