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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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逮捕后成功变更强制措施,终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李骥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112人看过 举报

2026-06-16

律师观点分析

魏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帮助转移、变卖诈骗所得的黄金、手机等财物,涉案财物总价值超五十万元,已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标准,量刑压力较大。案发后,魏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续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家属在案件关键阶段委托李律师介入,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第一时间多次会见魏某某,全面核实涉案物品流转、交易模式、获利金额等案件细节,同时细致审阅全部卷宗、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精准研判案件走向与辩护空间。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李律师制定分层辩护策略:首先,魏某某仅为上游诈骗犯罪的事后协助人员,未参与上游诈骗谋划与实施,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作用有限;其次,魏某某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低;其到案后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供述内容稳定,依法构成坦白。此外,魏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还自愿额外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十分诚恳。

侦查及审查逮捕阶段,李律师结合案件性质、当事人表现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逮捕决定作出后,李律师并未停止辩护工作,又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反复阐述本案事实、证据以及魏某某无继续羁押的理由,论证其具备取保条件。检察机关经充分审查,采纳辩护观点,依法将魏某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李律师继续深挖从轻量刑情节,在庭审中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着重强调魏某某坦白、全额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多项从宽情节,结合上下游犯罪的危害性差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项量刑情节,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决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涉案金额高、属于情节严重范畴,当事人历经拘留、逮捕,前期处境极为不利。李律师全程跟进、分阶段发力,从强制措施辩护切入,层层突破,不仅成功为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还在庭审阶段全力争取,最终实现缓刑的理想结果。扎实的专业能力、连贯的辩护思路与勤勉的办案作风,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骥律师,电话同微信号(18054011002),毕业于武警学院(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原系部队军官、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19101511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191015119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