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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暴雷基金实控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林彬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1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97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一深圳市鸿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XXXX一号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该定向投资约定以下主要条款

(1)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明细”原告谭某某委托被告一深圳市鸿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定向投资,预期收款金额=定向委托投资金额+预期收益

(2)2018年9月18日,被告一深圳市鸿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XXXX一号投资确认书》,明确载明原告谭某某委托投资金额为XXX万元,投资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31日,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10%

2018年9月7日,原告谭某某被告二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康XXXX一号定向委托投资预约受让协议》约定

(1)第二条“受让条件”:在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深圳市XX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收购原告谭某某的委托投资份额:自原告委托投资到期日起且原告申请结束与被告一(深圳市鸿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关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原告未收到委托投资本金及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收益。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一被告二的实控人沈某某向原告谭某某等投资人签订《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书》《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书》复印件载明:本人沈某某,为深圳XX康企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鉴于公司发行的基金延期暴雷,造成众多投资人的巨额损失,在此,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连带担保。

被告一被告二实控人某某辩称,被告沈某某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原告提交的《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书》仅为影印件,没有原件,无法确认该担保书是由沈某某签署。2、担保书的保证范围也不明确3、即使担保责任书真实被告沈某某的保证期限也已届满,原告未在担保期间内向被告沈某某主张担保责任,沈某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 27 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主债务履行的届满期限为 2019 年 8 月 31 日,也即最后一笔兑付款的兑付时间为 8 月 31 日,故沈某某的担保期限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届满。原告于 2021 年 10 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沈兆武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沈某某对原告所主张的债权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实控人某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

林彬律师接受原告谭某某委托,诉请被告一被告二及实控人沈某某返还本金利息合同内收益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和谭某某数次交流面谈及对大量证据的梳理,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1、根据《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投资预约受让协议》《投资确认书》相关条款约定,原告谭某某主张的投资收益、违约金都应得到清偿。

2、实控人某某是否就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如提供,担保的范围是否包括原告谭某某的债权?实控人沈某某的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实控人沈某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彬律师认为,相较于执行公司债务,执行实际控制人债务能够更快速执行成功、更大程度的挽回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实控人沈某某是否就本案提供担保,虽然被告沈某某一再否认自己并不是本案债务担保人,但是通过林律师严谨的法律论证后,得出结论:实控人沈某某不仅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保证期间并未经过。

判决结果: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原告代理人林彬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某本金人民币X元、合同期内收益X元;

二、被告深圳市XX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X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 日起,按照年息 15.4% 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某某就前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XX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谭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被告沈某某有权向被告深圳市XX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林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现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有13年的军队财务机关、5年的国家央企投资系统工作经历,担任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