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方某
被告: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背景
死者信息:方某2,王某、方某之弟,无配偶子女,父母双亡。
事故发生:2021年3月2日11时左右,方某2在建城公司生产五车间铲料时感觉身体不适,向车间主任请假后返回宿舍。当晚19时左右,同事发现方某2在宿舍床上无回应,经120确认已死亡。
工伤认定:2021年8月19日,东丽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方某2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原告诉求
撤销东丽人社局作出的编号S11201102021019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东丽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原告理由
方某2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于当日死亡在职工宿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
职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死亡原因及地点均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五、被告辩称
东丽人社局具备受理和认定工伤的职权。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方某2请假后返回宿舍休息,未径直送医院抢救,不符合视同工伤的四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
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六、第三人述称
对方某2在宿舍休息后死亡的事实无异议。
对东丽人社局履行的工伤认定程序无异议。
七、证据及质证
原告提交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最高法行政裁定书等证据。
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调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第三人提交了方某2住宿情况证明、路线示意图、照片、视频等证据。
质证过程中,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无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目的存在争议。
八、法院认证及审理情况
法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方某2是否符合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法院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院指出,员工之家建设在第三人公司之内,第三人在该宿舍发生火灾、盗窃、地震等意外或自然灾害时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员工宿舍,其性质和功能应被充分考虑。
九、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S112011020210193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方某2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安
兰慧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