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慧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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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方某诉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发布者:兰慧轩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268人看过 举报

2024-11-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方某

  被告: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背景

  死者信息:方某2,王某、方某之弟,无配偶子女,父母双亡。

  事故发生:2021年3月2日11时左右,方某2在建城公司生产五车间铲料时感觉身体不适,向车间主任请假后返回宿舍。当晚19时左右,同事发现方某2在宿舍床上无回应,经120确认已死亡。

  工伤认定:2021年8月19日,东丽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方某2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原告诉求

  撤销东丽人社局作出的编号S11201102021019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东丽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原告理由

  方某2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于当日死亡在职工宿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

  职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死亡原因及地点均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五、被告辩称

  东丽人社局具备受理和认定工伤的职权。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方某2请假后返回宿舍休息,未径直送医院抢救,不符合视同工伤的四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

  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六、第三人述称

  对方某2在宿舍休息后死亡的事实无异议。

  对东丽人社局履行的工伤认定程序无异议。

  七、证据及质证

  原告提交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最高法行政裁定书等证据。

  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调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第三人提交了方某2住宿情况证明、路线示意图、照片、视频等证据。

  质证过程中,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无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目的存在争议。

  八、法院认证及审理情况

  法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方某2是否符合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法院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院指出,员工之家建设在第三人公司之内,第三人在该宿舍发生火灾、盗窃、地震等意外或自然灾害时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员工宿舍,其性质和功能应被充分考虑。

  九、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S112011020210193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方某2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安

兰慧轩律师,汉族,现执业于北京市律师,从事领域: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纠纷,行政征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仲裁、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婚姻家庭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110120********73 刑事辩护、经济仲裁、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