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审理时间:立案日期为2022年2月9日
审判人员: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2-2-18号,公民身份号码22xx29。
被告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慧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三:中国**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三、案情概要
原告刘某自2020年10月15日起受雇于北京***公司和上海***公司,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两公司指派刘某在中国**大学校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并为其在**大学校内提供住宿。住宿条件为上下铺,公司指定刘某睡上铺但未提供充分安全保障措施。
2021年7月27日早上7点左右,刘某从上铺下来时,因床铺没有安全梯或安全踏板而摔倒,导致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右腕皮肤擦伤、右腕正中神经损伤。刘某被送至医学中心治疗,住院7天,并遵医嘱病休,预计一年后需进行二次手术。
四、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病例复印费、住宿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2,197.21元。
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意见
北京***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不是人身侵害主体,没有侵害行为,原告摔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公司无关。
上海***公司:答辩意见同北京***公司。
中国**大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学校未安排原告住宿,且合同约定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学校对此事无过错。
六、法院认定的事实
原告刘某在**大学担任保洁,上海***公司及北京***公司曾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原告主张与两公司关系不清,可能存在混同用工情况,被派至**大学工作。
两公司主张上海***公司为平台企业,与原告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北京***公司代管代发费用。
原告住宿系由保洁主管私自安排,并非**大学提供。
七、争议焦点
原告受伤是否由两被告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不当所致?
三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0.29元,由刘某负担。
鉴定费2250元,由刘某负担。
以上是对刘某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判决
兰慧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