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德才律师代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 帮助债权人突破执行困局挽回权益
案件经过
王某承接某劳务公司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完工之后,劳务公司拖欠工程折价补偿款迟迟不予支付。王某通过诉讼拿到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手段,没有查到该劳务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王某债权面临无法兑现的困境。
该劳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两名股东各持有百分之五十股权,章程记载出资期限要到二十余年后才到期,大部分认缴出资均没有实际缴纳。股东抗辩公司对外持有大额工程债权,还有在建项目,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出资期限没有届满,应当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接受当事人王某委托之后,李德才律师梳理全部案卷材料,确立办案思路。首先固定生效裁判以及终本执行裁定作为基础证据,调取企业年报工商档案,查实股东实缴出资几乎为零。针对被告提出的对外债权抗辩,李德才律师重点抓住对方债权没有结算,没有生效文书确认,没有提起诉讼追索,属于不确定财产,不能作为现实可清偿资产的关键点。同时结合企业年报数据,证明企业长期资不抵债,部分年度处于歇业状态,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在庭审中层层拆解股东抗辩理由,推动法庭采纳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观点。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定劳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依法应当出资加速到期。判决两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劳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工程折价补偿款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两名股东共同承担。即便股东出资时间还未到章程约定时间,债权人王某可以就判决向股东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自身债权。
案件总结与社会意义
本案是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典型案例。很多市场主体误以为认缴出资期限可以无限对抗债权人,只要时间没到就不用承担责任。此案明确认缴不等于免除出资义务,当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执行终本,资不抵债又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李德才律师在本案中,帮助当事人跳出执行不能的僵局,不局限于只向公司追索,精准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把责任延伸到股东个人,切实维护实际施工人合法财产权益。该案也向社会传递法治导向,告诫商事主体不要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不能借助漫长认缴期限转移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对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领域弱势群体权益,维护营商环境有着现实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