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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才律师代理李某涉嫌盗窃案获不起诉结果

发布者:李德才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年7月10日,被害人赖某在某省某县某超市结账后,将一部白色苹果手机遗落在收银台。随后到店的被不起诉人李某发现该手机后,用自带物品将其掩盖,并在结账时一并带走。赖某走到超市门口发觉手机遗失,折返寻找无果后报警。经某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于案发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五千余元。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到某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退还了被盗手机,并赔偿被害人五千七百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于同年8月4日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从而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然而,李德才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主张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李德才律师在辩护中指出:第一,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第三,李某积极退赃退赔,已退还被盗手机并赔偿被害人五千七百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第四,本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某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了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李德才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认可盗窃罪成立的基础上,将辩护重心转向量刑情节的挖掘。其次,律师系统梳理了李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形成了完整的从宽处罚辩护逻辑。最后,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成功促使检察院采纳其“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结果,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未来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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