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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何人有责?——作弊所涉各主体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者: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2日|分类:私人律师 |2596人看过





高考作弊,

何人有责?

 作弊所涉各主体法律责任分析 




国内新闻

2021年6月7日,一年一度的高考正式拉开帷幕,今年最吸引大众眼球的不是上海高考语文作文“事物的价值是否需要经过时间的沉淀,才能被人们认识”,也不是北京高考英语作文“李华再次爽约”,而是“高考数学”“作弊 小猿搜题”。

湖北一名高考考生在数学考试过程中,用手机将试卷中的一道立体几何题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APP寻求解答,被平台的后台工作人员发现并及时报警。针对此事,6月8日上午,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处理意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各科成绩按无效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将根据后续调查结果做出进一步处理。

     以上述事件为契机,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重点分析讨论考试作弊涉及的各方主体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一、法律法规如何定义“考试作弊”


(一)何为“考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考试主要是指: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其他行业考试。

(二)何为“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即为考试作弊。具体包括携带有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抄袭试题答案或资料、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找他人替考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此外,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证件造假、试卷答案雷同等也属于考试作弊。

二、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湖北考生高考作弊事件中涉及多方主体,接下来本文将对各个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逐一进行分析:


(一)作弊考生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承担更多指向了组织作弊的群体,而未直接要求作弊考生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作弊考生本人的处罚,仅是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采取成绩无效、收回证书或取消资格等措施。在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的处理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部门对作弊考生作出的正是“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罚。

如果作弊考生使用手机拍摄题目搜索答案的行为,在后续调查中被认定为“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则可能还会受到暂停参加高考或各种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也可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

综合来看,虽然网上要求严惩作弊考生的呼声很高,但除了道德层面上的谴责,我们很难通过刑事法律程序对其定罪量刑。

Tips: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生作弊将会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1.取消违规考生各阶段、各科成绩;

2.暂停参加该项考试或暂停参加各种教育考试一至三年;

3.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无效、收回证书或取消资格;

4.开除学籍;

5.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考人员


教育部发布的新闻通报显示,作弊考生是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物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由此我们看出考场的监考人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过程中均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监考人员,禁止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果在后续调查中发现,监考人员存在利用监考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指使或伙同他人作弊等等行为,除行政处分之外,司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监考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现行规定,监考人员参与作弊,可能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刑事犯罪。


(三)考点及考区责任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等,取消该考点当年和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于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责任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次湖北考生作弊事件中,我们暂未看到涉事考点及考区出现其他作弊现象,尚不构成大规模作弊,因此考点及考区的相关责任人应难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次事件带来的社会影响恶劣,责任人受行政处分或考点被取消承办资格应无法避免。



(四)小猿搜题平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提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答案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次事件中,小猿搜题平台在发现照片内容疑似高考真题时,第一时间进行锁定,未将考题以任何形式泄露。在考试结束后,平台及时报警,将涉嫌违法的线索交由相关部门审查处理,积极主动承担企业应尽之义务,有效的防范了平台可能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同时也避免了企业陷入巨大的社会信任危机,值得称赞!

  • 有网友认为小猿搜题的行为恐涉嫌侵犯用户隐私,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小猿搜题平台在现行的用户行为规范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利用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而湖北考生在考试期间上传真题并寻求答案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此前提之下,作弊考生本人及其上传的信息均不应继续享受隐私政策保护,平台有责任向相关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情况。

  • 当然,小猿搜题作为掌握大量用户数据信息的平台,如何在保障互联网安全的基础之上处理和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如何平衡用户隐私保护义务与企业应担之社会责任,是企业与社会都应该进一步思考与探索的问题。



三、案 例 分 享

(一)组织他人在高考中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8日,游某(已判决)等人策划、组织他人在翼城县进行2017年高考替考作弊。2017年6月6日游某通过孔某(已判决)招募替考生。孔某联系被告人周某、田某(已判决)协商招募替考考生。田某联系张某(已判决)到翼城参加高考替考,2017年6月7日至6月8日张某持栾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在翼城县先成中学参加了全国高考。组织考试作弊期间,孔某通过手机支付宝、银行转账形式共计给周某银行卡、支付宝转账12500元。被告人周某按田某的指示向张某支付高考替考定金5000元,并为张某的行程支付机票980元、车费300元、油费500元;向田某转账3000元,支付现金2850元。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田某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手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为其作案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晓路将被告人牛锋的身份证及准考证交给被告人范新江,安排范新江代替牛锋在安徽省合肥市参加了2018年10月21日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科目的考试,且承诺考试结束后范新江可以获得500元报酬。

当月,被告人张晓路安排范新江代替彭辉在合肥市第十中学参加了2018年10月27日、28日的成人高考统一考试的政治、英语、高数(二)三门科目的考试。2018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第十中学考点将被告人范新江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晓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代替考试,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范新江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牛锋、彭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路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范新江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牛锋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彭辉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  师  建   议

  未来,随着本次考生作弊事件相关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各方主体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加清晰。我们相信相关部门会严肃调查,公正严明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切实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广大考生和组织作弊的“幕后人员”,不要试图挑战法律和社会的底线,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大家一起积极维护。

我们也希望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发布实施,数据平台可以更加安全、合理且合法的做好用户个人数据保护。同时,在发现用户涉嫌违法违规时能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积极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为数字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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