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实施在即,几类常见合同的重大变化值得我们格外关注

发布者: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1500人看过

《民法典》成为近期最热议的话题之一,而合同编几乎占据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本文将对合同编中几类常见合同的重大变化进行浅析。

一、买卖合同

(一)《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区别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成立,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民法典》第680条规定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利率的有关规定。

1、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规范主体

《民法典》借款合同部分规制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还包括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等,因此禁止高利放贷的约束主体大幅度扩大。

(2)合同效力

此类合同并不是全部无效,只是超出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

(3)高利红线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款利率上限仅规制自然人及非金融机构单位。

2、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则的适用扩大到所有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一般不存在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如果确定发生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根据本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实务中,企业间(含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贷合同均应当明确利息标准。

3、在保留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确规定为没有利息的规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非自然人间价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且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债权人是非自然人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单位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仍可按协议补充、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

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对支付的利息无论是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明,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这就要求作为包括金融机构等法人主体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可执行,否则会面临无法主张的风险。

三、保证合同

(一)《民法典》第707条要求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时,才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民法典》第713条对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新增一款,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民法典》第726条是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卖给近亲属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除外情形,将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作明确表示购买的情形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再强调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

(四)《民法典》第728条是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将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修改为未通知承租人,删掉了合理期限内的要求,另外,明确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五)《民法典》第732条是对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处理规定,在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上增加了共同经营人

(六)《民法典》第734条是对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租赁的规定,在原先基础上新增了优先承租权,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从《民法典》对合同编中几类常见合同的重大变化,可以看出《民法典》更加注重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利益的保护、对债权人权利加以适当限制,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完善过错责任分配的合理性,新增推定规则,回应了民生热点,体现了承继与创新并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