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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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怎么界定

作者:周辉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8次举报
2024-01-30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怎么界定?

  律师解答: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 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律师补充: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周辉,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公司商事等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曾担任过彭某贪污案、邵某组织领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620********12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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