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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公司、付X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辉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0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合丰都万家城青云苑5栋1单XX2604房。

法定代表人: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

被告:付X,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原告湖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付X立即偿还XX公司借款本金79,553.2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付之日止);2、由付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日,付X向他人借款90,000元,按月支付利息1,125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出借人通过厦门XX向付X汇款。因付X未按时还款,2020年5月8日,债权由北京XX公司收购后转让给了XX公司,并通知了付X。现付X仍未还款。

付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付X以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与出借人、北京XX公司(撮合方,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天津XX公司(服务方,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签订了《网络借贷协议》,与北京XX公司、天津XX公司签订了《网络借贷服务协议》,约定付X通过“翼龙贷平台”(该平台由北京XX公司设立、运营管理)向该平台多名注册用户借款共计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5%,到期借款本金一次性付清。另《网络借贷协议》4.1.1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付X)未按时还款的,甲方(出借人)同意授权丙方(北京XX公司)对逾期债权提供债权转让服务,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寻找债权受让人,代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代为收取、冻结、划扣债权转让价款及债权转让服务费,代为向乙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甲、乙方同意丙方届时有权向乙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但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且通知一经发送,即对乙方生效”,4.2.2约定:“甲方通过平台进行债权转让的,甲方委托丙方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生成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委托丙方通过平台站内信、短信、邮件、电话、书面通知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已经发出即视为送达”;《网络借贷服务协议》4.1约定:“因乙方(北京XX公司)、丙方(天津XX公司)向甲方(付X)提供本协议的各项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平台技术服务费、向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2018年10月2日,北京XX公司将翼龙贷平台出借人的资金90,000元,在扣除服务费9,000元后,通过厦门XX股份有限公司向付X个人账户汇款了81,000元。因付X未按时足额还款,2020年5月8日,北京XX公司按照《网络借贷协议》的约定将翼龙贷平台出借人的债权转让给了XX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5月9日,北京XX公司通过翼龙贷平台站内信的方式向付X发送了《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庭审中,XX公司认可付X借期内利息已付清,尚欠借款本金79,553.21元及逾期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网络借贷协议》、《网络借贷服务协议》、签订协议的现场照片、厦门XX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详单、债权收购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翼龙贷平台站内发送转让通知截图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付X以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与出借人、北京XX公司、天津XX公司签订了《网络借贷协议》,与北京XX公司、天津XX公司签订了《网络借贷服务协议》,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北京XX公司将翼龙贷平台出借人的90,000元资金,在扣除付X同意支付的9,000元服务费后通过厦门XX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约汇入了付X个人账户,付X未按约足额还本构成违约。北京XX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根据《网络借贷协议》的约定将翼龙贷平台出借人的债权转让给了XX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次日通过翼龙贷平台站内信的方式向付X发送了《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XX公司依法取得了翼龙贷平台注册用户(出借人)对付X享有的合法债权。另XX公司要求付X按年利率14.8%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XX公司要求付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XX公司借款本金79,553.21元,并按年利率14.8%支付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上述款项限被告付X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非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XX,账号:955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辉,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公司商事等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曾担任过彭某贪污案、邵某组织领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620********12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