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某业务经营方就场外个股期权相关业务向律师咨询,并提交了委托服务主协议、补充协议、委托收款协议、业务沟通记录及客户电话回访相关说明。根据提交材料,相关业务涉及线上询价、客户确认、交易指令传递及费用收付,协议将服务内容主要表述为接受客户委托、协助办理交易事项,并设置了风险承担和责任限制条款。
这次咨询需要回答的,并不只是“合同还要补哪一条”,而是一个更直接的问题:有了委托协议、风险确认和回访安排,是否就足以覆盖实际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律师围绕“合同约定—实际展业—资金收付”三条线进行对照分析,识别出三处需要重点核查的问题。
第一,协议中的服务定位,与实际沟通中的业务行为是否一致。协议强调接受客户指令,但提交的聊天记录同时涉及具体标的推荐、交易期限建议、收益展示及跟随交易的推介。客户最终回复“确认”,并不能单独说明其决策过程,也不能替代对前期推介行为的审查。因此,不能只看合同如何描述服务,还需要核对工作人员实际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以及这些行为与客户交易之间的关系。
第二,公司业务与个人收款之间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分。提交材料中既有公司委托股东个人账户收款的协议,也有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账户的沟通记录。书面授权能够说明代收安排,却不能代替对实际资金流向的核验。需要进一步核对每笔款项的性质、到账账户、转付对象和时间,确认客户支付的费用、对外交易支出及后续结算能否逐笔对应。
第三,风险确认材料是否能够还原完整交易过程。咨询方介绍了电话回访及录音安排,但回访说明、客户确认消息与完整原始录音、前期销售记录的证明作用并不相同。回访是否覆盖关键风险、是否与此前推介口径一致,仍需结合原始材料核查;对外报单和回执提示,也应与实际成交及结算凭证进一步核对。
通过上述分析,本次咨询将审查重点从单份协议扩展到实际业务流程,明确了主体资质、客户准入、推介方式、收费构成、资金路径及原始交易凭证等后续核查事项。咨询的价值,在于识别出哪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合同和流程处理,哪些问题必须先核实业务本身是否允许开展,不能仅靠增加免责条款解决。
2、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判断是:真实成交、客户确认和书面授权,分别能够说明一部分事实,但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共同推导出“整个业务没有风险”。
首先,即使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也不代表前端客户招揽、投资建议、客户准入及资金收付均符合要求。判断此类业务,应将交易真实性与展业合规性分别审查。中国证监会曾就部分互联网平台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提示业务资质、资金管理及片面夸大收益等风险。这也说明,审查不能止于“订单有没有下出去”。
其次,风险自担不等于经营方可以免除所有责任。投资者知悉市场波动风险,与经营方是否存在不当推介、信息披露不足或其他履约问题,是不同层面的判断。对于不合理免除提供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以及试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约定,应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分别审查其效力,不能因客户签字就一概认定有效。
再次,个人代收协议不能独立完成责任隔离。公司是否授权、个人是否实际控制资金、资金是否按约转付、是否存在混同或其他使用情况,需要分别查明。既不能仅凭个人收款就直接作出责任认定,也不能只凭一份授权协议,就忽略实际履行中的问题。
本律师认为,此类咨询应当区分合同责任、监管要求与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投资亏损,也不能因出现争议就直接作出刑事定性。律师的专业价值,是将合同文本、销售过程和资金记录放在一起审查,找出影响责任判断的关键差异,再提出有针对性的核查和处理意见。
3、建议或意见
第一,先核实业务准入,再考虑合同完善。应根据具体业务模式核实相关主体资质、可开展的服务范围及客户准入要求。存在合作机构或交易通道,并不当然意味着中间服务方可以开展全部相关业务。
第二,让合同定位与实际服务保持一致。对标的推荐、收益展示、交易建议和风险回访建立统一、可追溯的管理要求,避免合同写“仅传递指令”,实际却持续提供超出该定位的服务。收益展示应说明条件和风险,不能用个别交易结果代替完整说明。
第三,在业务依法允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资金收付和收费披露。收款主体、账户性质、款项用途、费用构成及结算方式应当清晰、可核对。对于个人账户参与代收的安排,应专项审查其必要性、合规性和实际资金流向,不能以内部授权代替资金管理。
第四,完整保留原始证据。应保存协议版本、完整聊天记录、原始回访录音、报价记录、成交确认、银行流水及结算资料。发现说明口径与实际操作不一致时,应先核查事实并依法处理,不能通过补写确认、删改聊天记录或事后制作说明来替代原有证据。
卫斌律师